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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利用微信平台销售假冒名牌商品,被法院判处1000余万元罚金,创了淮安知识产权刑事审判史上最高罚金记录;网友翻拍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视频,然后通过微信群低价销售,被法院判处公开道歉并赔偿原告4万元……昨日,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2017年全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八大典型案例中,涉及微信平台的案例就多达3起。“近年来,微信平台已成为知识产权类案件高发区域。”该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孙晓明介绍说。
微商售假金额高达2000余万被罚1000多万
2014年10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蔡某为牟取非法利润,通过被告人戴某、周某等人,利用微信平台销售假冒LV、香奈儿、古驰、普拉达、博柏利、赛琳等国际品牌商品。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1月以来,被告人蔡某利用微信并通过顺丰货到付款方式,共销售上述假冒国际品牌商品达2517万余元,其中被告人戴某销售额为1939万余元,被告人周某自2015年4月以来销售额为301万余元。2017年3月1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戴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被扣押的赃物予以没收。这一判决,创下了淮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审判史上的一个新纪录。
对此,孙晓明告诉记者,这两年,微信朋友圈掀起了代购热,由于这些外国奢侈品没有经过国家相关质检部门的检验,这些商品的真假因此也很难分辨,且以远低于市场价方式进行倾销,损害了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信息网络技术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很多不法分子将造假售假的平台,转移到了微信上。”孙晓明说,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不断加大,任何平台都不是法外之地。同时,伴随着大力提倡创新创业和产业升级,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也必将加大,侵犯知识产权所要付出的代价也会越来越大。
翻拍视频低价出售被判公开道歉并赔偿
2016年,原告范某授权由淮安某文化公司认证的微信公众号“某某烘焙课堂”进行烘焙技术的视频咨询活动,公众号由原告运营,所授权视频均为原告本人制作拍摄,并且在视频页面提醒版权所属。然而,从2016年10月21日开始,被告先后用不同账号从平台购买原告制作的“奶油霜转印彩绘大套餐”(售价1280元)、“豆沙裱花大套餐”(售价2880元)、“奶油霜裱花套餐”(售价2980元)烘焙教学视频,进行翻拍后以20元的低价出售。为了更多地售卖这些视频,被告还组建了3个微信群,通过各种方法吸引其他人员进群购买,并随时更新盗拍原告的视频,购买人数达两百余人。
经法院协调,2017年7月27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立即停止盗录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视频并删除盗录的所有相关的视频及网络文件、停止视频的出售行为;被告将在网上购买原告视频的所有账号提供给原告;原告将被告公开道歉的视频发表在原告运行的公众号“某某烘焙课堂”上;被告赔偿原告4万元。
“这是一起涉及到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典型案件。”孙晓明说,侵犯该权利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以获利为目的,只要行为人在线传播了他人作品,即构成对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随着微信这种社交软件的兴起,录像制品被盗录、翻拍之后,再通过微信群进行传播的侵权方式也随之出现,这种侵权方式因其隐蔽性,也给权利人维权和取证带来了极大困难,同时伴随着自媒体的兴起,这类侵权形式也会越来越多,但无论侵权形式如何变化,侵权就要付出代价。
微信公众号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也属侵权
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注册取得“贝吉熊bestbear”商标专用权,核定服务项目包含学校(教育)、幼儿园等。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利用该商标字样从事与原告使用类型相同的幼儿园教育经营活动。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及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等媒介突出醒目地使用“贝吉熊”商标字样,并将其注册用于个体工商户字号。最终在法庭的调解下,原告将2013年10月14日注册取得的“贝吉熊bestbear”商标专用权以36000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
原告获得经济收益,被告获得商标权,使得被告由侵权行为人变为商标权人,这起案件产生了双赢的结果。不过,孙晓明还是提醒广大市民,微信公众号虽然属于自媒体,但也属于一种开放的大众媒介平台。在微信公众号上,擅自使用他人注册的商标,也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