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发展面临的三大困境——“杀熟”现象导致微商环境诚信缺失;微商消费者维权成本与收益失衡;对微商交易进行征税存在操作困难。
微商发展困境
2018年6月19日,我国第一部电商领域的综合性法律《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三次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有建议提出将通过微信、网络直播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菅者认定为该法中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从而将微商正式纳入法律监管范围,关于微商监管的问题再度引发热议。当下,微商发展仍然存在如下困境,有待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进一步规范,进而促进微商健康有序发展。
“杀熟”现象导致微商环境诚信缺失
部分微商商人在暴利的诱惑下,打着亲身体验、正品海外代购等幌子进行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惜以友情和信任为代价换取商业利益,导致微信朋友圈部分成为假冒、伪劣商品的集散地,投诉无门、反目成仇现象层出不穷。这种“杀熟”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极大损害了微商行业的整体形象,挫伤了潜在客户进行微商交易的积极性,成为制约微商行业健康发展的障碍。
微商消费者维权成本与收益失衡
重义轻利观念、维权依据不足、举证困难等因素增加了微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一是我国传统文化强调重义轻利观念,为蝇头小利而与人交恶为社会大众所不齿,熟人之间为了金额不高的微商交易动用法律手段维权,因恶化人际关系而得不偿失,并非理性选择。二是从事微商运营的自然人并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发生争议后,消费者能否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依据主张权利存在争议。三是网络维权举证困难。微信、微博等朋友圈中的信息发布者对发布的商业信息有权随时进行删除和修改。微商交易后、纠纷发生前微商商人删除或修改信息,而消费者未事先取证的,在诉讼阶段消费者难以举证。
对微商交易进行征税存在操作困难
一是以微商交易主体身份为连接点进行征税,难以覆盖未进行工商登记的微商商家。从事微商交易活动的个人并未进行工商登记,微商交易具有跨越时空的特征,以辖区为单位进行权力划分的税务部门对未进行工商登记的微商商人的基本信息、营业地、营业情况难以进行监管或征税。二是以交易行为为连接点进行征税,因主体间行为相对私密而不具有可操作性。微商交易多发生在熟人之间,单笔交易具有小额化特征,经由微信红包等支付货款和快递交付货物等方式完成交易,并不经由第三方交易平台。行为的私密性加之微信支付性质的模糊使得税务部门在纳税时间和地点的确认方面存在障碍。三是对微商交易行为进行征税与国家鼓励创新的社会政策相悖。国家政策明确鼓励“互联网+”创新,提倡“大众创新、万众创业”,征收税款会限缩利润空间,削弱微商商人与传统电商商家或实体店的竞争力,打击其从事微商交易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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